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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第一中学校友总会章程

2015年04月27日 09:23:33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2421 作者:办公室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新晃县第一中学校友会”。

第三条:本会是由新晃县第一中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校友会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校友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章程是校友会的活动准则,对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各会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新晃一中校友,增进友谊,加强交流,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促进母校和校友个人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七条:本会会址设在新晃中内。

 

第二章  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校友会的活动内容:

1、协助学校组织校庆活动和开展“校友日”活动;

2、组织本校友、教职工开展联谊活动;

3、加强各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

4、展示、推广母校办校成果,争取校友对母校的关心和支持。

5、鼓励校友奋发图强,创造业绩,对需要帮助的校友给予精神鼓励和可能的物质资助以及优化事业发展的信息交流。

6、编辑出版面向校友发行的内部校刊《泊岸》,建设并管理面向校友的“新晃一中校友会”网站专栏《荷池泊岸》;

网址http://www.hh**** 

7、建立校友交纳会费制度并进行统筹管理;

8、负责校友回母校的有关接待和联络工作。依托校园网站,记录和公布新晃一中校友总会QQ群号,按照届别和区域组建分会QQ群号、微信群号、手机通讯录(意愿)、电子邮箱地址等资讯系统,把一中网站建设成为校友联谊的桥梁和纽带

9、其它有关属于本会的任务。

第九条:活动原则

1、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范围内,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2、本会活动遵循自主、自愿性原则、非营利性原则和维护母校、校友利益的原则;

3、本会接受母校的直接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由新晃一中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和曾在新晃一中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工组成。以各届各班为单位,推荐一至两名会员为各班的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召集会员,协助理事会的工作。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推荐、选举和被选举成为校友会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校友会章程;

2、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联络国内外校友、加强与母校联系,关心和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5、与本会保持经常性联系,积极向校友会内刊与网站投稿和提供信息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校友会设理事会,为校友会的决策和议事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每届毕业生(时间纵坐标)及各地区校友分会(空间横坐标)推选若干名理事组成,各理事会成员均属义务工作,不设报酬。每届学生(高三)毕业之前,由年级组长与各班主任商议后,推选两位热心班级工作、在同学中有一定号召力的校友担任当届的校友理事。在此基础上,推选热心当届校友联络,在同学中有凝聚校友担任当届校友常务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召集。

第十五条:校友会设常务理事会,为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事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召集理事会。各常务理事会均属义务工作,不设报酬。

第十六条: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成员或理事会成员、各届校友理事提名、产生,由校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校友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主持校友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就其他管理的具体事务向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秘书长由长期在学校工作、熟悉校友会理事工作的同志担任。秘书长在任职期内如因职务调动等原因离校,则其所任秘书长职务自动终止。新任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推选产生。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领导开展校友会日常工作;

2、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

1、从每一届的校友理事中推选2人担任校友常务理事。

2、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由于部分的校友理事和常务理事因为工作繁忙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可由该届同学提议更换,由校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校友会的活动方针及活动计划;

2、决定校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3、审议校友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4、对校友会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5、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出席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并经当届学校领导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与理事会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每年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常务理事会例会,邀请部分理事参加。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授权其他理事会成员代为发表意见,既无授权又不出席的,不影响会议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及秘书长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设下列办事机构,由各常务理事分工负责,并可聘请理事会员负责有关工作。

1、联络组:处理国内外校友与校友会联系事宜。

2、资料组:搜集校友信息,通过新晃一中网站《荷池泊岸》相关二级栏目记录反映。沟通校友情况,征集校友科技、教育论文、著作、有关校友的交流、工作、生活的照片,充实校史资料。

3、财务组:负责赞助费以及其它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并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

4、奖学金组:统筹校友捐献的奖学基金,奖励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学生,以推动教育、教学工作发展。

 

第五章 资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财务组负责赞助费以及其它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公布该年度校友会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校友会经费由国内外校友赞助。

第二十七条:校友会活动资金及经费用于校友会召开会议,组织、举办各项活动以及校友会其它的日常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新晃一中校友分布情况,拟设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长珠潭城市群(含武汉市)四个校友分会。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各届校友分会接受校友会的领导,遵照本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所有。

 

2015年4月27日

 

新晃县第一中学校友会珠江三角洲分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新晃县第一中学校友会珠江三角洲分会”,是新晃一中校友会在珠江三角洲设立的区域性校友联谊会,负责在珠江三角洲和周边地区的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加强珠江三角洲校友之间,珠江三角洲校友与母校、与各地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增进校友之间互助互信,关心、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现居住于珠江三角洲及周边地区的原新晃一中毕业或肄业的校友和历任教职工均可自愿参加本会,并遵守本会宗旨、承认本会章程,即为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权利是:在产生校友分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公益活动);对母校的工作、校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会员的义务是: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本会宗旨,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母校发展。

第五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选由新晃一中校友理事会推荐、讨论产生,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每届推选校友代表一至二人为常务理事。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对外代表本会,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织下届理事会推荐工作;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及其他问题;不定期组织会员活动;解释和修订《新晃一中校友会珠江三角洲分会章程》。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其主要任务是: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等事宜;负责与母校、校友会和其它校友分会的联系。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由会员自愿捐助,用于本会活动所需的开支。

第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会通过后实施,并报送新晃一中校友总会备案。

 

2015年4月27日

编辑:裘愉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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