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函》的通知
各中小学、县职业中专、县幼儿园: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1〕61号)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函》(湘教继函(201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全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几点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规定切实做好学分登记的各项工作。
二、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今年开始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统一登记制度,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对每名教师参加培训的项目、时间、所获学分及培训主办单位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各中小学负责组织本校教师参加登记,并安排专人负责。教育局人事股负责登记和业务指导。各校必须于5月18日前上报学分管理登记的相关信息(电子文档)。
四、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按规定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和学校(含县幼儿园) 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应事先向县教育局上报培训方案并获批准。培训单位对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的参训教师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或校本研训学分证书,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并认定学分。未经审批备案和不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畴。
五、教师业务考试的成绩纳入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并录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教师业务考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的记20学分,成绩优秀(90分以上)的记30学分,不合格的须另外补修40学分,并在当年内完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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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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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函。 |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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