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增强教师严守师德、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一、教学事故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分别定为一级和二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事故:
1、上课、自习辅导、监考时发生下列现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会客、在教室门口与人闲谈、看阅书报、抽烟、接听手机、打瞌睡等。
2、酗酒后进教室上课或辅导。
3、擅自调课。
4、听课、监考时教师之间相互讨论,影响学生学习和考试。
5、不按要求书写教案和不及时批改作业试卷。
6、阅读课,任课教师不跟班。
7、整堂课让学生看电影。
8、教育、教学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有其他侮辱学生人格行为的。
9、教学辅助人员或后勤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准备,致使上课无法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二级事故:
1、无故旷课、缺辅导、不参加教研活动、监考缺席。
2、无教案上课。
3、与学生赌气擅自停止上课。
4、与学生发生矛盾后教育处理方法不当直接导致学生离校出走。
5、段考、期考的命题教师向他人泄露试题或教师向学生泄露试题。
6、统计成绩时擅自提高所教班成绩或故意压低其他教师成绩。
7、课堂上发生严重的知识性错误,且不听学生意见予以及时更正。
8、段考、期考阅卷时出现10%以上的错改、漏改。
9、课堂上照本宣科,30%以上的学生强烈要求调换教师任课。
10、其它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处理措施(以学期累计)
1、发生三次一级或一次二级事故,学校找其谈话,并在全校教师会上点名说事。
2、发生四次一级或二次二级事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或职评参评资格,并扣除年终奖金的30%。
3、发生五次一级或三次二级事故,扣除年终奖金的50%,下期不予安排工作岗位,并调离本校。
新晃一中教务处
200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