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明元旦春节有关纪律要求的公告
元旦、春节临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持续净化节日风气,坚决防止“四风”反弹,现将严令禁止各级党员干部节假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十四类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干部职工、群众不在此限);
二、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及礼品等;
三、严禁违规公款吃喝;
四、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五、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奖金、补助或福利;
六、严禁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
七、严禁违规使用公车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车;
八、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九、严禁违规举办节日庆典活动;
十、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十一、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十二、严禁出入私人会所;
十三、严禁向下级机关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四、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放“开门炮”)等扰民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购物卡必须如实上交县纪委或者将礼金上交县廉政帐户(新晃县工商银行,帐户名:新晃县廉政帐户,帐号:5910)。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认真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县纪委举报电话:6265876、6267578、153****8889。
举报信箱:xhjvdfzf****@163.com。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新 晃 侗 族自 治 县 监 察 局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