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12〕372号
关于下达2012年中小学校长、教师
省级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院校、省级教师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我厅在广泛征求市州教育局、培训机构、教学一线广大教师意见和认真听取省级培训项目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12年中小学校长、教师省级培训项目计划,现予下达(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培训对象的遴选工作,确保参培对象按时参训(培训项目名额分配一览表见附件2)。各地各单位在选拔培训对象时,要优先选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质,身心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在岗骨干教师,其中农村学校教师应不少于70%。参培对象名单确定后要及时抄送一份给相关项目承担院校或培训机构。
二、各项目承担院校或培训机构应根据我厅下达的培训项目计划和开班时间尽快启动培训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并主动与各市州教育局联系,确定参训学员名单。各项目承担院校或培训机构的开班须知(包括培训目标、教学计划、开班时间与地点、组织与管理等信息)应于开班15天前报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审核备案后寄送各参培教师派出学校,由派出学校通知参训教师。开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各送培学校依据市州、县市区统一下达的培训计划名单和项目承办院校的开班须知,安排教师按时参加规定项目的培训班学习。
四、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培训方案,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培训项目结束前各单位要组织参训学员对施训的专家团队、课程设置、管理服务等进行测评,并在培训结束后10天内,将本培训项目的测评情况、培训工作书面总结和培训班学员名册(见附件3)上报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五、省级培训项目参训学员的培训费、食宿费和资料费原则上由我厅承担,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除高中校长培训项目、中小学骨干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项目的食宿费、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参训学员另外收费。培训项目经费将依据规定的标准和绩效考评结果拨付。
六、我厅将组织专家组对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和有关学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绩效考评,同时通过网上评价系统,广泛听取参训学员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全面考评各单位培训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下达下一年度各单位承办培训任务的主要依据。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联系人:陈勇;电话:0731—84714916;电子邮箱:34282****@qq.com。
附件:1、2012年中小学校长、教师省级培训项目计划
2、2012年中小学校长、教师省级培训项目名额分配一览表
3、2012年中小学校长、教师省级培训项目______培训班学员名册
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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