晃教发﹝2014﹞8号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晃县教育局党委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中党总支、各党支部:
《新晃县教育局党委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4年10月17日
新晃县教育局党委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和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怀组发〔2014〕9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晃办发〔2013〕4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教育系统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采取“自己找、群众提、党员点、互相帮”的方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解决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原则。党要管党原则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切实改变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在细化党员评议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3.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度。
三、明确不合格党员标准
对照《党章》和中组发〔2014〕21号精神要求,结合实际,不合格党员标准具体表现为:
1.理想信念缺失
(1)公开否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公开在群众中传播违背党的政治观点和错误言论,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3)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经教育拒绝改正。
2.政治立场动摇
(1)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拥护、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
(2)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无所作为,思想观念落后保守,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丧失党性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损害党的利益的行为不敢开展批评斗争。
3.宗旨观念淡薄
(1)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
(2)在国家、集体利益或学生身心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3)不参加业务学习与研究,业务素质低,工作不踏实,办事效率低,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甚至失职、渎职。
(4)廉洁自律松懈,不能模范地遵守廉政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工作消极懈怠
(1)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2)违反工作、劳动纪律,自由主义严重,未经组织批准,全年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达10次以上,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以及存在在编不在岗的“吃空饷”行为。
(3)工作拈轻怕重,消极懈怠,不负责任。
(4)缺少奉献精神,凡事斤斤计较,私心严重,思想狭隘,嫉贤妒能,不想干事,干不成事,专门找茬。
5.组织纪律散漫
(1)不按规定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了解甚少。
(2)不按规定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
(3)无正当理由,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4)廉洁自律松懈,不能模范地遵守廉政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5)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或在选举中搞非法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
(1)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与学生有超出正常师生关系以外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2)从事第二职业或有偿家教,影响本职工作;以教谋私,向学生及家长索取财物。
(3)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
(4)贪图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挪用公共财物 。
(5)情趣低下,观看、传播淫秽物品的。
(6)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煽动、组织、参与或支持群体性上访,提不合理要求或无理取闹。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7.工作业绩差
(1)所带班级管理混乱,班级考核成绩大幅度下降,造成严重影响;所教班级学科教学成绩大幅度下降,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
(2)对组织分配的工作敷衍塞责,出现严重失误,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给党的事业和师生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在国家、省、市组织的考试工作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舞弊现象,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
具有上述某一方面表现者,即为不合格党员。
四、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
对评定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按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应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作出相应决议并按程序上报审批);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参加“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党员应予以除名。
五、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处置程序
(一)时间安排
1.试点工作时间安排:10月17日—10月31日
2.全面铺开时间安排:11月1日—12月20日
(二)处置程序
1.初步认定。(11月1日—10日)
党支部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党员自评、党员互评、党员和群众代表民主测评的结果,支委会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11月11日—20日)
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和综合性材料,并由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局党委或县委组织部预审后,找被处置党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将初步处置意见与本人见面签字。
3.形成决定。(11月21日—30日)
召开支部大会,认真听取受处置党员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外出党员可通过信函等方式或外出所在党组织的证明进行说明,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处置意见,报局党委审批。
4.宣布处置决定。(12月1日—10日)
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局党委的审批决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支部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5.教育帮扶 (12月20日前完成)。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中党总支、各党支部要扎实认真开展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对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上报教育局党委办。
六、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1.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2.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其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委会研究,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局党委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
七、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充分认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杨配泉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蒲增坤副组长,局党委各党委委员、一中党总支、各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燕慧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党支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2.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让广大党员明确不合格党员处置目的、要求、标准和程序,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3.建立长效机制。各党支部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督查等长效机制。
附件: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4年10月17日印发(共印15份)
附件:
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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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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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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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情 况 | 自我评价 | 党员测评(填票数) | 群众测评(填票数) | 组织评定 | |||||||||||||
总票数 | 优秀 | 合格 | 基本 合格 | 不合格 | 总票数 | 满意 | 基 本 满 意 | 不满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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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合 格 具 体 表 现 及 事 实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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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支 部 处 置 意 见 | 初 步 处 置 意 见 |
党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 |||||||||||||||
讨 论 表 决 情 况 | 年 月 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应参会党员 名,实参会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党员 名,占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总数的 %。经无记名票决,对支委会初评 同志为不合格党员,并给予 处置的意见, 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 ||||||||||||||||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 |
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 ||||||||||||||||
上 一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组织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本 人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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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党委、支部、党员个人档案各存一份。